
(来源:储能网)
《通知》指出,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1年。 容量补偿执行标准如下:
月度容量电费按照月度容量电价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确定。其中,月度容量电价=年度容量电价/12,年度容量电价暂按165元/千瓦·年执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 (日可用放电功率×单次可持续放电时长÷10小时)/当月总天数。
《通知》明确,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按月滚动清算。电力调度机构按月核查相关项目实际可调用能力并统计考核情况,参照煤电容量电价相关考核规则认定,作为容量电费结算依据。若项目全年等效充放电次数偏低(电化学储能低于240次,压缩空气储能低于180次),当年容量电费回收20%,用于冲抵系统运行费。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各地探索“容量补偿”向全国范围建立统一、规范的“容量电价”机制过渡的关键阶段。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包括湖北、甘肃、宁夏等9省公布了电网侧独立储能容量补偿政策及价格标准。

详情如下:
1、湖北:年度容量电价165元/千瓦·年
2026年1月4日,湖北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通知》。
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月度容量电费按照月度容量电价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确定。
其中,月度容量电价=年度容量电价/12,年度容量电价暂按165元/千瓦·年执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 (日可用放电功率×单次可持续放电时长÷10小时)/当月总天数。
2、甘肃:可靠容量补偿标准330元/千瓦·年
2025年12月31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试行)》。
补偿范围暂包括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均不含直流配套电源。
补偿标准。煤电机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每年可获得的容量电费为申报容量、可靠容量补偿标准和容量供需系数三者的乘积。可靠容量补偿标准暂定为每年每千瓦330元(按发改价格〔2024〕1501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3、宁夏:容量电价2025年100元/千瓦·年,2026年165元/千瓦·年
2025年9月12日,宁夏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建立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实施范围暂包括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电网侧新型储能,均不含直流配套电源。煤电机组、电网侧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标准2025年10月至12月按照100元/千瓦·年执行,2026年1月起按照165元/千瓦·年执行。
4、河北:年度容量电价100元/千瓦,月度标准按8.3333元/千瓦
2025年3月,河北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完善独立储能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独立储能电站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容量电价标准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确定。年度容量电价为100元/千瓦(含税,下同),月度标准按8.3333元/千瓦执行。2024年已按容量电价激励政策退坡机制执行的独立储能电站,年度容量电价不足100元/千瓦的追补至100元/千瓦。
5、内蒙古:2025年度容量补偿0.35元/千瓦时
2025年3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下发《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建设的通知》。
对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规划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的放电量执行补偿,2025年度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补偿标准为0.35元/千瓦时。该容量补偿标准创下了补偿标准最高、补偿时间最长两个全国第一。

6、广东:年度补偿标准为100元/千瓦
2024年10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我省独立储能电站试行电费补偿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独立储能电站可获得的电费补偿金额根据补偿标准和月度可用最大容量确定。其中年度补偿标准统一为100元/千瓦(含税),月度补偿标准按年度补偿标准除以12确定,每月补偿电费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7、浙江:容量补偿2024-2026年分别为200、180、170元/千瓦·年
2025年12月26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发放新型储能容量补偿资金的通知》。根据项目清单,本批次共涉及包括华能、国能、浙能电力等17个项目,合计补偿容量规模116.4万千瓦,第1年补偿金额2.328亿元,补偿标准200元/kW/年。
此次补偿依据的政策来源于2024年5月,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能源局联合印发的《新型储能容量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浙发改能源〔2024〕111号)。
资金来源:历年电力直接交易结余资金。总额约7.15亿。
分配对象:11个设区市,由各市对列入新型储能项目建设计划,且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并网试验的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开展补偿,总规模不超过130万千瓦。
资金分配比例及金额方面,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393号)文件精神,2024-2026年分别按照200元/千瓦·年、180元/千瓦·年、170元/千瓦·年的补偿标准发放补偿。

8、山东:试点长时储能参与现货交易,按其月度可用容量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
2023年7月,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长时储能试点应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长时储能包括但不限于压缩空气储能、液流电池储能等。试点项目要求规模不低于10万千瓦,满功率放电时长不低于4小时,电-电转换效率不低于60%,项目寿命不低于25年,项目建设期按2年。
长时储能放电时间较长、对电网调峰贡献更大,对于列为试点项目的长时储能,参与电力现货交易时其补偿费用暂按其月度可用容量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该政策不与储能示范项目等其他政策指施同时享受。
9、新疆:容量补偿0.128元/千瓦时
2023年5月,新疆发改委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
试行独立储能容量电价补偿,在国家出台统一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政策前,对投运的独立储能先行按照放电量实施容量补偿。2025年底前,补偿标准按放电量计算,2023年暂定0.2元/千瓦时,2024年起逐年递减20%(即2024年补偿标准0.16元/千瓦时、2025年补偿标准0.128元/千瓦时)。
一审:刘亚珍
二审:裴丽娟
三审:潘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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